勞資糾紛律師|職場霸凌、違法資遣、高薪低報

廖泓翔律師|受聘多個政府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
勞工局申訴之外,還有其他法律途徑。雙北勞資案件就近委任。

你可能已經打過 1955,或到勞工局申請過調解。承辦人告訴你「會請公司說明」,然後就沒有下文了。

行政申訴能做的事有限。它處理的是「公司該不該被罰」,不是「你能拿回什麼」。這兩件事,法律上是分開的。

只向勞工局申訴

申訴+委任律師

由行政機關認定事實,處理期程不由你決定

同步保全證據,避免關鍵對話與紀錄被刪除

雇主被裁罰,罰鍰歸國庫,你拿不到

先算清楚你可以請求的金額,再決定怎麼談

調解不成立就結束,不會自動往下走

調解不成立可直接進入訴訟,不必重來一次

你要自己面對公司的人資與法務

由律師出面,你不必單獨承受壓力

委任方式與費用 →

什麼狀況該找職場霸凌律師?

不只職場霸凌。以下是本所實際承辦的五類勞資案件

1

違法資遣
與不當解僱

公司用「不適任」「業務緊縮」為由要你走,卻拿不出具體事證;或要求你簽下自願離職文件。

協助爭取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2

職場霸凌
申訴與求償

主管長期針對、當眾羞辱、刻意孤立,或指派根本無法完成的工作;申訴之後反而被調職、減薪、調班、刻意刁難。

協助蒐證、撰寫申訴書、出席申訴程序,必要時提起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3

高薪低報與
投保薪資不實

投保薪資被報得比實際薪資低,影響的是你的勞保給付、失業給付與退休金。

協助算清短少的差額,向公司請求賠償與補提繳。

可以主張什麼、時效怎麼算 →

4

加班費・資遣費
職災求償

加班費被打折、資遣費算錯、職災後公司不處理。爭議往往卡在出勤紀錄、薪資結構與工時認定。

協助計算差額、保全證據並提出請求。

5

勞資爭議
調解與訴訟

調解要不要接受、條件怎麼談,說出口的話都可能影響後續訴訟;對方已經委任律師或勞資顧問出面時,更是如此。

從勞工局調解、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到民事訴訟,全程代理。

勞資爭議怎麼走?申訴、調解、訴訟三階段

STEP 1

申訴/檢舉

向勞工局或主管機關提出,由行政機關查處。可與下一步同時進行。

律師做的事

判斷你的情況,雙方是否有涉及哪些法律責任,哪一條路對你最有利

STEP 2 ・ 關鍵

調解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或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這一步的準備決定後面的結果,說出口的話,訴訟時可能被引用。

律師做的事

調解前算清楚可請求的項目與金額,備妥證據、寫好調解申請書,讓請求有憑有據;調解中的法律攻防,由律師主張、抗辯更有利

STEP 3

訴訟

調解不成立,進入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有若干程序上的優惠,但仍需要證據支撐。

律師做的事

擬定訴訟策略、出庭辯論全程代理,並依勞動事件法主張勞工的程序保障,包括要求雇主提出出勤與薪資紀錄等文件

如果你是雇主或公司方,勞資爭議的事前預防與制度建立,請參考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 →

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你可以主張什麼?

高薪低報,是公司把你的投保薪資申報得比實際薪資低。少繳的保費進了公司口袋,短少的給付卻由你承擔。勞保老年給付、失業給付、職災給付、勞退提繳,全部是按投保薪資計算。

多數人是在請領給付或離職結算時才發現。這時候要處理的,不只是「公司會不會被罰」。

4 倍

公司被裁處的罰鍰,但繳給國庫,不會給你

5 年

退休金提繳差額的請求時效,自離職起算,最常被錯過

30 日

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的期間限制

高薪低報的三層責任:罰款、賠償、刑責

行政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的給付。但這筆罰鍰是繳給國庫的,不會給你。你的損失要另外主張。

罰鍰歸國庫

民事責任

同條後段明定: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賠償歸你

刑事責任

高薪低報確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務上以詐欺得利罪判刑的案例並不少見。雇主少繳的保費,法律上被認為是「減少支出的不法利益」。

比較常被誤解的是罪名。檢察官過去常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起訴,但因為勞保局對投保薪資本來就有查核權責,法院多數認為不成立這一條,而是改以詐欺得利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論處。量刑上多為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也常見緩刑。

是否成罪仍要看個案的故意與行為分擔,實務上也有承辦會計因為沒有獨立申報權限而獲判無罪的案例。

雇主有刑責

當初是員工自己同意低報的,這個說法在法院站不住。

申報投保薪資是雇主的公法上義務,沒有跟勞工約定的空間;實務上也不適用過失相抵,不會因為你當時知情就打折。

高薪低報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 勞保給付差額:老年年金、傷病、失能、死亡給付等,依你實際請領的項目認定
  • 失業給付差額: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3 項請求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原則上是命公司補提繳到你的退休金個人專戶
  • 資遣費差額:平均工資被低估時,資遣費也會跟著短少
  • 符合要件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高薪低報的請求權時效與求償細節

退休金差額不是直接拿到現金。多數情況法院是判命公司補提繳到你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只有已年滿六十歲、符合請領要件的人,才會判給本人。

時效有兩套,不要混在一起。勞保與就業保險給付差額的賠償請求權,實務上認為屬債務不履行性質,時效較長;但退休金提繳差額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自離職時起算五年,這是最常被錯過的。

另外,老年年金的差額要等勞保局實際核付後才算得出損害。還沒退保、還沒核付就先起訴,法院會認為損害尚未確定。

本所承辦案例

當事人在職期間投保薪資長期低於實際薪資,離職時公司又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經協助整理薪資匯款紀錄與投保資料、確認可主張的項目後,在調解階段即取得和解並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沒有進入訴訟。

看完整案例 →

廖律師擔任政府機關職場霸凌評議委員
處理勞資爭議更專業

廖泓翔律師受聘擔任多個政府機關的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實際參與申訴案件的審查。

這代表我們清楚申訴案件在委員會裡是怎麼被檢視的:什麼樣的證據會被採信、什麼樣的陳述站不住腳、哪些程序瑕疵會影響結果

國家發展委員會・​職場霸凌申訴委員會 委員

審議機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評定霸凌是否成立並研議後續處置。

農業部漁業署・​職場霸凌申訴委員會 委員

114 年 1 月 21 日起受聘,協助機關依規範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基隆分署・​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委員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協助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與權益保障事務。

委任方式與費用

多數勞資案件的第一步是調解,不是訴訟。調解的委任有兩種計費方式,你可以依案件狀況選擇。

全案委任

調解程序原則上全包・4 萬元

從準備到調解結束,不另外按次計算。適合希望一次交付、不想再逐項確認費用的情況。

按工作時數計費

每小時 8,000 元・2 小時起計

整理證據、提出調解申請、出席調解、開會討論與提供法律意見,皆按律師實際工作時數計算。

諮詢採計時計費,後續委任本所處理時可折抵。調解不成立而需進入訴訟時,訴訟委任另行計費。

常見問題

勞工局申訴和找律師,差在哪裡?

勞工局處理的是「公司有沒有違法、該不該裁罰」,罰鍰繳給國庫。你自己的損失——資遣費、加班費、給付差額、精神慰撫金——要另外向公司請求,行政機關不會替你討。

兩件事可以同時進行。申訴的結果有時候可以成為後續請求的佐證,但它不會自動變成你的賠償。

職場霸凌申訴有用嗎?

有用,但要看你想達成什麼。申訴可以促使公司啟動調查、留下正式紀錄,這份紀錄在後續求償時是有價值的證據。

不過申訴結果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並不少見,常見原因是證據不足或事件描述過於零散。如果你的目標是求償或爭取離職條件,建議在提出申訴前先整理證據、確認要主張的內容,而不是申訴之後才開始準備。

職場霸凌要怎麼蒐證?

重點是「可還原、有時序、能對應到具體行為」

  • 對話紀錄:LINE、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完整保留前後文,不要只截一句
  • 時間軸:把每次事件的日期、地點、在場者、具體言行寫成紀錄,事後補寫也比沒有好
  • 工作痕跡:被抽掉的職務、突然增加的工作量、簽核紀錄的變化
  • 身心影響:就醫紀錄、診斷證明

錄音的部分,你自己有參與的對話原則上可以錄。但錄音只是其中一項,法院看的是整體事證是否一致。

發現公司高薪低報,我可以要求什麼?

可以請求的是「因為投保薪資短報而少領的部分」——勞保給付差額(老年年金、傷病、失能等)、失業給付差額、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以及平均工資被低估而短少的資遣費。

三件事要注意。第一,公司被裁處的四倍罰鍰是繳給國庫的,不會給你,你的損失要自己主張。第二,退休金差額多數是判命公司補提繳到你的個人專戶,不是直接給現金。第三,退休金差額的請求權自離職時起算五年,過了就沒了。

如果你已經離職並在請領勞保給付時才發現,老年年金的差額要等勞保局實際核付後才算得出來。

公司說「當初是你自己同意低報的」,這樣我還能主張嗎?

可以。申報投保薪資是雇主依法應盡的義務,法律上沒有跟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的空間,實務上也不因為勞工當時知情而適用過失相抵。

比較實際的問題是舉證:如果你的薪資單上根本沒有記載投保金額或提繳金額,法院通常認為你難以知悉,這時要由公司舉證你早就知道。反過來說,如果薪資單每月都清楚載明,時間拖久了可能影響你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的權利——那條有三十日的期間限制,起算點在實務上爭議很大,這也是建議儘早諮詢的原因。

勞資調解不成立,下一步怎麼走?

調解不成立,可以進入訴訟。依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會由法官與勞資雙方委員組成。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在調解時已經說了不利於自己的話,或簽了範圍過寬的和解條款,後續要翻很困難。調解不是「先談看看,談不成再說」——它會留下紀錄。這也是我們建議在調解前就先諮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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