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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適合當律師?

Updated: Apr 10

最近幾年以法律專業人士的職業生活為背景的影劇題材愈來愈火熱,而與我國鄰近的日本及韓國更早已推出多部以檢察官或者律師為主角,且廣受觀眾討論的法律影集,在台灣也同樣得到熱烈的迴響。因此,讓許多人不免開始好奇做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是穿梭在原被告之間,角色多元,經常轉換身分(註1)的律師,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質呢?



一般而言,假如你想成為一位專業的律師,可能需要具備以下四項特質:


一、極高的抗壓性

(一)對於法律規定的期間層面而言

有接觸過法律案件或讀過法律書籍的人,應該都對於法條所規定的「期間」不陌生。這些期間,從最嚴格的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行政爭訟的三十日訴願期間、二個月起訴期間(撤銷、課予義務訴訟)乃至於刑、民事訴訟上訴的「不變期間」等,還有法官或檢察官在個別案件中諭知當事人,裁定補呈書狀、補提證據、補繳裁判費等雖然不會嚴格到一天都不能算錯,但也不可能拖太久(註2)的補正期間,都是律師辦案實務上經常面臨且一定要克服的壓力問題,否則不僅會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連帶影響律師名聲。

然而,更困難的是,在律師的日常工作上,幾乎不太可能同時只有二、三件案件正在進行。實際上律師通常都會須要同時處理十數件。又以經驗上來說,這些手上正在處理的案件,每一件大約是一個月一次的頻率,須要花費數天到一週左右的時間來推進或更新案件進度(如開會、寫狀、遞狀、開庭等)直到案件結束。換言之,為應付前面所講的情形,律師必須要有能力可以完整、精確地掌握自己手上負責案件的每一個階段,並且清楚每件案件的每個程序上應該要做什麼? 有無期限? 何時一定要完成? 該起訴就寫好起訴狀、該上訴就要趕快提聲明上訴狀,千萬不能逾期。

但人都是一樣,每當事情多或繁雜時就會有壓力,甚至導致混亂,進而有所疏忽。然而,一個專業的律師是絕對不被允許發生上述情事,否則套一句律師老前輩常掛在嘴邊的話:「你們會被當事人告死,當一輩子律師也賠不起!」。

更令人崩潰的是,往往有許多委託人因為不諳法律規定,或不熟悉程序,在期限只剩最後一、二天的時候把工作交在你手中。

(二)對於客戶層面而言(政要、大老闆或大哥級客戶)

只要有人活在世界上就很難避免糾紛發生,普通人如此,那些「喊水會結凍」的政商名流、大哥級人物更是如此。然而現實上,這些富有社會資源、人生歷練無數的大人物們,卻不見得會尊重專業。縱使是像書狀、訴訟策略、法庭攻防這些須有高度專業的事項,他們可能都會有自己「獨特」的想法,不但對律師給予指示,甚至不照做不行,常常讓律師好氣又好笑(註3)


二、圓滑柔軟的個性

(一)對客戶來說

事實上律師的工作有一半是在做業務,也就是說業務能力對於一位專業律師來說非常重要,而且律師跟委託人之間存在著比普通商業合作更深的信賴關係。因此,律師必須要能洞悉委託人的心理,讓委託人願意信賴律師的判斷與作為,才能進一步以自己的法律專業替委託人主張權益。

(二)對司法官、書記官、警察等來說

在法院、檢察署或警察局等司法機構內辦公,每天都須要處理一大堆案件,法官案牘勞形,自不在話下;書記官不但有紀錄、整理卷宗的工作,同時還要不停地接聽當事人的詢問電話;警察則經常來往各處辦案。他們在此情形下,工作時能喘口氣的時間極少,自然耐心也就所剩無幾,所以律師必須要學會言簡意賅的說話,再加上和緩而懇切的態度,並且無論你面對的司法人員表現有多不耐煩,為了替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律師都要盡力把該說的說完,該做的做到。

(三)對律師同業

律師業中雖不乏單打獨鬥者,然而團隊合作的效益更大。律師彼此之間也經常會合辦案件,但畢竟每位律師手上都有許多案件在處理,因此,拜託其他律師幫忙或請求合作時,如何達成目的,讓同業願意跟你配合也相當考驗「做人處事」的能力與sense。


三、仔細謹慎的態度

(一)遵守期間

這點如同前面一、(一)所說,遵守各種期間對法律專業人士來說無比重要。

(二)對案件的用心

人們總說法條千萬條,然而,人世間的事情有多複雜,法律所能規定的卻可能僅有十分之一二。

律師如果不仔細謹慎,書狀套套例稿就遞出去,實際上也並非賺不到錢,因為案件成敗,最後的利益歸屬其實還是要當事人自己承擔,而且律師費依然要照付。但相信大部分會選擇以法律做為終生志業的人,應該都不是只想著要用法律這樣工具來餬口飯吃而已吧!

最瞭解案件的雖是當事人,但是能幫助當事人把這些資訊正確套用法律構成要件,轉換成每一個判決等書類上面的文字的人,卻只有受其委任的律師。而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如果要當一個有良心的律師,那麼除了認真詳盡的鑽研每一部跟手上案件有關的法律以外,仔細謹慎的研究事實,找出當事人自己都不曉得要主張的資訊、發覺法官、檢察官疏漏或就算知道也不能明講的事實或法律上抗辯理由,才能真正實現維護法治,不負當律師爭取當事人的使命。


四、善於調適自己的心情

前面說了那麼多,可以發現,律師工作的時候心情相當容易受案件發生的事實,或者當事人的情緒,甚至是承辦本案司法人員的態度所影響,情況嚴重時直到下班後仍無法抽離。

因此,對律師來說,懂得調適自己的心情非常重要!雖說每一件案件都是每一個活生生的人所發生的故事,緊扣著他們的真實人生。但畢竟那是別人的人生,律師能做到感同身受其實就夠了,實在不需要也不應該讓自己跳進案件的漩渦之中,反而有失專業。

惟有保持冷靜與理性,才能在案件上抽絲剝繭,找尋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證據以及攻防方法。

身為一個執業律師,在法庭上,或者網路上、私底下常有機會看到有少部分律師因受到當事人情緒的影響,逞一時之快說出不太理性、有失專業的言語,如此受到影響的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甚至是律師自己的名聲,實在是得不償失。

總結來說,律師的工作非常具有挑戰性,且須要非常細心,及擁有強大的耐心與抗壓力。也因為律師的工作無法避免與各種形形色色的人們接觸,溝通技巧與待人處世的素養也顯得相當重要。雖然執業過程中隨時都要承擔著巨大的壓力,但是完成客戶委託的任務並表達肯定與感謝的同時,也會獲得滿滿的成就感,是一份會能快速累積閱歷,結交各行各業人士,並精彩人生的工作。


以上簡單分享一些執業心得,希望會對有志於從事律師行業有所幫助,或使對律師職業好奇的人更加清楚。



 

註1:此處的身分是指律師會隨著委託人的身分不同而必須站在不同的角度來思考,例如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所委任的律師稱為「告訴代理人」;被告委任的律師則稱為「選任辯護人」,至於還有人經常到的「訴訟代理人」則多為民事或行政訴訟中二造所委任律師的名稱。

註2:大概頂多超過八至十日就會在下次開庭時被法官電到飛天,甚至法官不採納你所提出的主張或證據。

註3:律師未依照專業做判斷,案件如果產生不利的影響,委託人會責備律師不盡最大的努力,可是如果不照客戶的指示,訴訟的最後結果又不盡人意,委託人仍然會責備律師沒有忠實向法官或檢察官反應委託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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