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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跟檢察官的差別是什麼?

Updated: Apr 10

每當有重大刑案發生時,我們常常會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檢察官諭令被告交保,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簡稱聲押)後,法官卻裁定交保等報導,但你是否對於檢察官跟法官的身分有疑問,或者曾經看著新聞卻感到相當困惑,究竟檢察官或法官所作成的命令、諭知、裁定或者判決有什麼差別呢?


一、如何成為法官或檢察官? 在我國,目前法官跟檢察官主要的來源都是一起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簡稱司法官特考),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再一起接受二年的訓練後,依照受訓學員的受訓成績與志願選填統一分發成為各地方法院的法官或各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所以我國法界通常習慣會稱呼這一群優秀的菁英為「司法官」。 二、法官與檢察官的工作內容 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的法官與檢察官們,從此之後隸屬的單位也完全不同:檢察官歸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管轄;而法官則隸屬於司法院底下的各級法院,兩者工作上雖然經常會碰到面,但是他們要做的事情可大不相同。 (一)檢察官的工作 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檢察官只會在刑事案件中出現,這樣的想法其實不盡然正確。雖然檢察官主要的工作是職司犯罪偵查、公訴與判決的執行(也就是處罰的法律效果),但是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民事案件也可能會出現檢察官,舉例來說,民法第1094條第3項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在未成年子女父母都不能擔任監護人時,檢察官就可以跳出來幫未成年小朋友向法院聲請替未成年小朋友選任新的監護人來保護他們,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的「公益代表人」,所以只要民事事件中沒有人可以跳出來,可是又有維護公益的必要時,檢察官就須要擔當公益代表人的角色。 話說回來,相對於民事事件中的角色,檢察官在刑事案件當中更加重要,有人說:「檢察官是貫徹整部刑事訴訟法的靈魂人物」,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必須要負起指揮司法警察辦案的責任,並且管控司法警察在偵辦過程中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進而導致侵害人權或者讓被告因為證據瑕疵而被無罪釋放的結果發生;在公訴階段,檢察官在法庭上要與被告的辯護律師不斷進行攻防,在法官面前詳盡而完整的呈現出檢察官在前一個偵查階段所蒐集、整理好的證據,說服法官產生被告有罪的心證,而作成有罪判決;最後,還要在法院判決之後,負責執行判決主文的事項,例如將被告送進監獄執行有期徒刑或讓被告辦理易科罰金等工作。 所以,檢察官並不會也沒有權力做出「判決」,檢察官只能在偵查程序當中為維護偵查品質與結果作出相關決定,稱為檢察官命令,法界雅稱「諭令」。另外,在檢察官偵查程序終結後,檢察官必須要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最終決定。 那麼,為什麼要有檢察官的角色呢? 我國在清朝以前,都是由地方官員或刑部官員一體包辦整個犯罪偵查、審判與處罰的工作,為何要有檢察官呢?檢察官制度緣起於19世紀的法國,並且因為拿破崙征討歐洲各國而將此制度擴散出去。而建立此制度將司法官分為法官與檢察官,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原來的「糾問制度」中,一旦被告遭到控訴,就必須要面對自己偵查與起訴犯罪事實後,難以再從中立、客觀角度進行審判程序的法官,而陷入百口莫辯的困境。所以,才須要建立「對審制度」,由檢察官來進行犯罪偵查與公訴,而法官則負責獨立審判。 (二)法官的工作 依據案件性質的不同,法官通常會區分成辦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三種負責不同的業務範疇。前面我們提到的「對審制度」普遍適用於所有的法院訴訟程序當中,既然檢察官主要出現在刑事案件中,那麼刑事以外的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則主要由原告與被告各自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在法官面前進行攻防程序,各自努力以說服法官採納原告請求或被告的答辯。 又本文開頭所提到的法律專業術語「諭知」、「裁定」以及「判決」都是法官有可能依據不同的請求或者自己職權而做成的決定。簡單說明,諭知通常會用在訴訟進行程序當中比較不那麼正式的地方,例如在民事案件當中,法官可能會「諭知」原告必須要在下次開庭前向法院提出能夠證明被告欠他五萬元的證據;而「裁定」與「判決」相較「諭知」就顯得正式多了,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遵守法官的「諭知」只是可能會對於自己有不利的影響,但不遵守法官所為的「裁定」或「判決」,那可都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效果,甚至法院還可以依此進行強制執行。因此,通常對於法官(院)的「裁定」或「判決」,人民都有至少一次表示不服的機會,裁定可以抗告;而判決則可以上訴。 再話說回來,經過前面的說明,大家應該不難想像法官的工作性質通常都是坐在桌子後面,依據各種證據或言詞,秉持中立、客觀的態度來做出判斷,也因此相較於檢察官積極主動追訴犯罪的性格,法官則是必須要保持被動與客觀,否則可能就會影響到法官作成決定的公正、公平性。所以,前面開頭提到的:檢察官向法院聲押,法官裁定交保或准予羈押,正是為了避免諸如羈押這種嚴重干預自由的決定程序過於草率,而須要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後,再由法院的法官秉持中立、客觀的態度,並依據檢察官所呈現的證據做成判斷與決定,才能避免公權力有過度侵犯人權的疑慮。 三、檢察官與法官在法庭上的法袍鑲邊顏色 我們可能常常會在新聞報導中看到穿著黑底有顏色鑲邊法袍的人,但究竟鑲邊的顏色又代表著什麼意義呢? 這也是一般人經常會搞不清楚的地方,常常我的當事人因為案件急急忙忙跑來找我,問說:「律師,我剛剛去法院,那個法官說...。」我都會請當事人先等一等,問他記不記得剛剛坐在上面的那個人穿什麼顏色的法袍。這是因為當事人往往無法正確區別「偵查」與「審判」程序,然後又因為匆忙沒有將法院或檢察署的文件帶齊,導致律師無法正確判斷目前當事人的程序進行到哪裡了。所以如果當事人能夠區分剛剛找他去的人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這樣就可以減少與律師溝通的時間,也能在有限的會議或討論時間內,幫助律師更精確快速的判斷並給予當事人最妥適的建議。 那麼,講了這麼多,法官的法袍鑲邊到底是什麼顏色呢? 沒錯,上面的文中已經出現過用藍色表示的法官,所以法官的法袍就是黑底鑲藍邊。依此來說,檢察官的法袍就是黑底鑲紫邊。而法袍鑲邊的顏色即各自代表了法官與檢察官在司法程序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的性格與特質。下次可別再傻傻分不清楚囉! 總結來說,法官與檢察官都是經過國家選拔培養的優秀法律專家,各自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彼此分工合作,處理各類法律(訴訟或非訟)事件。也因為我國的司法官都是一時之選的菁英,且願意為社會與人民努力奉獻,才能使我國的司法即便還有進步空間,卻仍然受到人民普遍的信賴,也才願意藉由司法的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尊重司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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